离婚后变更孩子抚养权,会获支持吗?
来源:李艳平 2025-05-10 10:54:57 责编:吕宏伟

夫妻离婚,虽然意味着婚姻关系的结束,但夫妻双方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依旧存在。那么,如果离婚后,一方想变更子女抚养权,人民法院是否会予以支持?

近日,固镇县人民法院新马桥法庭审结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主观抚养意愿、客观抚养条件、未成年人的意愿等因素后,依法作出判决。

据悉,李某与赵某于2014年2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育有女儿赵某星。2015年5月,因感情不和,李某与赵某在固镇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2016年7月,双方综合多方面考虑决定复婚并办理了登记手续。2018年3月,李某与赵某再次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了女儿赵某星由男方赵某抚养,抚养费由男方自己承担。

李某认为,赵某一直将孩子交给奶奶照顾,对女儿的生活、学习不管不顾,且赵某不愿支付女儿的教育费等费用。为了女儿的健康成长,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女儿赵某星的抚养权。

另查明,自2021年开始,赵某星一直跟随母亲李某生活。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在离婚时约定,婚生女赵某星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己承担。但是根据原告提交的其与赵某星的老师及赵某星与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被告拒绝支付赵某星的教育费、餐费等费用,被告未能完全履行对赵某星的抚养义务。赵某星现已经年满九周岁,对由谁直接抚养更有利于自己的健康成长能够作出相应判断,应尊重其真实意愿。经本院询问,赵某星明确表示希望跟随原告一起生活,且原告有固定住所及稳定收入,具有抚养赵某星的能力。综上,对于原告李某要求将赵某星变更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赵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愿放弃相应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判决赵某星变更由原告李某抚养。

法官有话说:父母抚养子女,是权利更是法定义务。本案中,法官从最大化保护孩子利益的角度出发,将孩子的抚养关系变更为由母亲抚养,正是充分考量了孩子的真实意愿,并综合考虑了原被告双方的经济条件、生活状况等多方因素,保障了孩子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李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