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是指承揽人依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相应报酬过程中产生的合同争议。近日,固镇县人民法院任桥法庭妥善审结了一起定作合同纠纷。
经查明,2022 年 7 月,小李与小吴达成约定,由小吴为小李在其餐饮店定作一个 3.2 米的鱼缸,包工包料费用总计 8888 元。小李于 2022 年 7 月 4 日通过微信向小吴转账 2000 元,备注 “鱼缸拆装定金”,又于 7 月 11 日转账 8888 元,备注 “鱼缸制作费”。然而,鱼缸安装后出现开裂问题,小李联系小吴维修,小吴却未履行维修义务。
同年 12 月,双方再次协商,约定小吴为小李重新定作一个鱼缸,包工包料费用 8000 元。小李于 12 月 20 日通过微信向小吴转账 4000 元,备注 “鱼缸订金”,双方明确约定 2023 年 1 月 16 日进行安装。但到了约定日期,小吴既未送货也未安装,无奈之下,小李只能另找他人完成鱼缸定作安装。
小李认为小吴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多次协商退还 6000 元定金无果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指出:在本案中,原告小李两次通过微信委托被告小吴定作鱼缸,且均为包工包料形式。第一次定作鱼缸价款 8888 元,小李在支付 2000 元定金后,又全额支付了定作款;第二次定作鱼缸价款 8000 元,小李支付 4000 元定金后,小吴却始终未履行定作安装义务,其行为明显构成违约。鉴于小李已另寻他人完成定作安装,对于小李要求小吴返还第二次定作鱼缸定金 4000 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同时,针对第一次定作鱼缸的 2000 元定金退还问题,法院认为,小李在支付定金后又全额支付定作款,依据相关规定,小吴应当退还该笔定金。因此,对于小李要求返还第一次定作鱼缸定金 2000 元的诉讼请求,法院同样予以支持。
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小吴向原告小李返还 6000 元。(李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