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就子女探望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于2016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后双方感情不和离婚。王某认为自己与刘某离婚后,依约支付孩子抚养费,但刘某却对自己的探视权请求置之不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协助其行使探视权。
刘某称自己一直同意王某行使探望权,只是由于王某从孩子出生起就从未尽过抚养义务,父爱的缺失导致父子之间毫无感情,孩子非常抗拒与王某的接触。
法官从有利子女成长的角度,与双方进行沟通。一方面告知王某由于其缺席子女的成长若干年,不能仅凭一张法律文书,几次探望就能弥补多年来父爱的缺失。另一方面告知刘某,王某行使探望权是法定权利,作为孩子的母亲应积极配合,且孩子的父亲主动参与子女的成长过程,也会对孩子的性格塑造、学业发展以及社会交往等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
最终,经过法官的悉心调解,王某和刘某就探望权达成一致意见:王某在孩子上学期间每周探视一次,每个寒暑假孩子在王某家中生活一个星期。王某也承诺会充分考虑孩子的学习、生活、心情等因素,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在以后的日子里尽可能参与孩子的成长过程,尽力修复父子关系。(淮上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