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16日,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李某某到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送上一面锦旗,表达其对承办法官的诚挚感谢。
2022年8月,李某某经营的装饰公司与滁州某健身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健身服务公司)签订了《健身房装修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健身服务公司迟迟未付工程款,李某某遂于2023年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健身服务公司支付李某某工程款,但因案涉装修工程尚在质保期内,故按合同约定暂扣了44000元装修质保金。2025年,质保期届满,李某某向健身服务公司索要剩余装修质保金却遭到拒绝,多次催要无果后,李某某再次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健身服务公司支付李某某装修质保金44000元及利息。判决作出后,健身服务公司提起上诉。为实现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承办法官收到上诉状后,并未直接移送卷宗,而是主动联系健身服务公司开展判后答疑工作。承办法官围绕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裁判理由,耐心细致地向健身服务公司释法明理,逐一解答其疑问,明晰权利义务。经过承办法官的沟通和疏导,健身服务公司最终理解了裁判结果的法律依据和合理性,主动撤回了上诉,并履行了全部款项。(马芫春 何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