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双方达成调解,某劳务公司支付尹某赔偿款21万元。
2024年2月,原告尹某与被告某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某劳务公司将尹某安排在某科技公司生产部从事辅工工作。2024年4月,尹某在工作过程中搬抬重物时腰部突感疼痛、活动受限,几天后尹某自行前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尹某为腰椎压缩性骨折。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九级伤残。尹某出院后,因赔偿问题与两公司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某劳务公司、某科技公司赔偿30余万元。
该案审理过程中,因尹某未在受伤后第一时间就医,两公司对尹某是否系工作时受伤表示怀疑,故不愿承担赔偿责任。承办法官对尹某受伤及治疗经过进行了详细的调查,了解到尹某受伤时其几个工友也在现场,承办法官督促两公司向其员工调查核实该情况。几天后,两公司代理人向承办法官反馈,经核实,尹某确系工作时受伤,公司愿意赔偿。于是,承办法官立即组织双方进行协商调解,并现场向双方分析了各自存在的过错,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意见,某劳务公司赔偿尹某21万元,并解除劳务关系。双方对该调解结果表示满意,该案案结事了。(弋江区委政法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