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某瑜伽公司退还原告戴某某课程费14280元及相应利息。
2022年12月,戴某某与某瑜伽公司口头约定40节课程,并支付课程费16800元。戴某某于2023年参加6次瑜伽课,后因故未能参课。2024年10月,某瑜伽公司闭店迁至另一商业中心开设新店。后该公司告知戴某某已经搬至新址,可至新址继续上剩余课程。戴某某认为新店拥挤,授课环境明显变差,故不愿前往新店上课,要求退还课程费,解除双方合同。双方协商未果,戴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某瑜伽公司退还课程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服务造成明显不便,消费者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案双方签订《会籍申请表》,戴某某在某瑜伽公司处购买瑜伽课程,并预交课程费用,某瑜伽公司为戴某某提供服务,双方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未经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变更合同内容。戴某某签订协议购买课程时,场馆经营地点为某商场。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某瑜伽公司未经戴某某同意,单方将某商场的场馆关闭,将场馆迁至另一商场,给戴某某接受服务造成明显不便,戴某某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应予支持。
解除权分为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当事人无论行使约定解除权还是法定解除权,都必须使对方知悉其解除合同的意思。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因此,案涉《会籍申请表》于某瑜伽公司收到起诉状副本时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戴某某主张40节课程,课程费16800元符合市场价格,扣除戴某某已消费的2520元,某瑜伽公司应退还戴某某课程费14280元,最终法院判决原告戴某某与被告某瑜伽公司解除签订的《会籍申请表》;被告某瑜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戴某某课程费14280元及相应利息。(弋江区委政法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