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小利毒狗行窃 失自由悔不当初
来源:李艳平 2025-07-22 16:44:45 责编:吕宏伟

近年来,农村地区毒狗盗窃案件时有发生,此类犯罪不仅直接侵害农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更通过投放危险物质、非法交易有毒肉制品等手段,对公共卫生安全和食品安全构成潜在威胁,严重破坏乡村治理秩序。

近日,固镇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在农村地区毒狗盗窃的案件作出判决,以司法守护乡村安宁。

经查明,2025年1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仝某驾驶一辆黑色摩托车从灵璧县窜至固镇县仲兴镇境内,并多次使用事先准备好的食物(含毒)投喂给多个村庄内的狗,后将被毒死的狗盗走,共计五只。同年1月14日凌晨,固镇县公安局民警在接报警后将被告人仝某抓获,并扣押其盗窃的五只狗。后经固镇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五只草狗价值人民币1871元。1月22日,被告人仝某家人代为赔偿被害人张某等五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871元整。

另查明,固镇县公安局于2025年1月14日扣押涉案五只死狗及被告人仝某持有的报纸包装狗药一袋、黑色摩托车一辆、诺基亚手机一部。再查明,2025年4月25日,被告人仝某家人代其向本院预缴罚金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仝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仝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仝某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且积极预缴罚金,对其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根据被告人仝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依法判决被告人仝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固镇县公安局对扣押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并依法处置;固镇县公安局扣押的被告人仝某持有的黑色摩托车一辆、诺基亚手机一部依法返还持有人。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除盗窃罪外,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或者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均涉嫌违法犯罪,将面临刑事处罚。农村地区治安环境相对开放,村民需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务必妥善看管家养动物,避免犬只在无人看管状态下外出活动;若发现可疑人员、车辆或异常物品,切勿擅自处置,应立即报警,确保自身生命安全。同时呼吁广大群众积极提供犯罪线索,共同抵制非法盗狗、毒狗及狗肉交易行为,携手筑牢乡村安全防护网,守护和谐稳定的农村生活环境。(李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