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付抚养费?法院变更抚养权
来源:张永俊 2025-07-22 17:11:34 责编:吕宏伟

婚姻的破裂往往伴随着诸多后续问题,子女抚养便是其中最棘手的一项。即便双方当初已对抚养权作出明确安排,之后因各种原因要求变更抚养权的纠纷也不在少数。

日前,固镇县人民法院任桥法庭依法审结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承办法官秉承“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这一核心,依法作出判决。

据悉,吴某与章某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于2023年12月21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吴某与章某离婚、章某然由章某抚养,同日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以上协议有效。同年12月25日,章某与吴某关于章某然的抚养问题另行达成协议并出具承诺书一份:“由于章某然年纪尚小,章某没有时间照顾孩子,经双方协商,吴某愿意继续照顾章某然,章某承诺自2024年1月份开始,每月10日前支付给吴某照顾孩子的费用5000元,孩子学费、生病、上大学、结婚等费用由章某另外承担。如章某没有按期足额支付,吴某随时拒绝继续照顾章某然并可以将章某然送回给章某,所欠吴某照顾孩子的费用,吴某有权诉讼。”

章某然现由吴某实际抚养,然而章某却并未按照承诺书履行给付义务。为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且章某支付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直至孩子满18周岁。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吴某与被告章某虽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章某然由章某抚养,但是在离婚仅四天后,双方关于章某然的抚养问题达成了变更协议即案涉的承诺书,该承诺书将原离婚协议中章某然由章某抚养变更为章某然由吴某抚养、章某每月给付吴某5000元。本院认为该承诺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尊重,该承诺书同时说明了被告章某自认无时间照顾章某然,欠缺抚养能力,此外,亦无证据证明原告吴某存在不利于抚养章某然的情形。

基于章某然现实际由吴某抚养的事实,从保障章某然拥有稳定的生活环境、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出发,原告吴某主张变更章某然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具有正当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因此予以支持。

最后,关于抚养费金额。原被告均未举证证明其各自的收入状况,结合被告章某庭审中自述的其承包四五百亩土地,参考上年度安徽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本院酌定被告章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给付章某然抚养费800元直至章某然年满十八周岁止,每年的抚养费均于当年的12月30日前付清。

法官提醒: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容逃避。离婚双方应遵守协议约定,若出现特殊情况导致无法履行义务,应通过合法途径与对方沟通协商,而非消极逃避,以免对子女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张永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