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王某代表12名工友来到郎溪县飞鲤镇首祥调解室寻求帮助。
据述,华阴市某工程施工部与工人王某等12人约定,由王某等人在飞鲤镇秀水村负责搭建共计23.6亩的蓝莓大棚。工程自7月3日开工,至7月12日,王某等人完成一半工程量后因故停止了施工。工程部经理随后在巡查工地时发现现场无工人作业,遂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已完工部分的工资。
接到调解申请后,首祥调解室联合人社岗通过分别谈话初步了解情况,敏锐分析出此次纠纷的核心在于双方在施工暂停期间缺乏及时有效地沟通,导致误解加深、信任破裂。
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引导双方平心静气发言。工程部负责人表达了对工人停工行为影响工程进度和管理的担忧;王某等人详细说明了停工的具体原因,并强调已完成的工作量应当获得相应报酬的合理诉求。调解员认真倾听,适时疏导双方情绪,并围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指出工程部有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法定义务,不能因施工暂停而拒绝支付已完工部分的合法报酬;同时也提醒工人方,若因自身原因单方面停工,也应提前告知并协商,避免给对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经过2小时耐心细致地居中协调,双方逐渐消除了对立情绪,最终握手言和。(曹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