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生种子“不发芽” ,法官调解获赔偿
来源:王小丽 2025-08-01 16:58:47 责编:吕宏伟

播种下的花生种子部分不出苗,种植户找到卖种公司理论,种子公司又找到农资店,由此一起因花生种子质量问题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拉开序幕”。近日,固镇县人民法院充分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在与当事人多方面调解沟通下,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

据称,2023年8月,某种子公司向某农资店购买了包括“特级x”在内的6000斤花生种子,并支付了货款。后种子公司将该批花生种子销售给种植户。不料,种植户种下后发现花生出苗率低,遂向种子公司索赔。后种子公司赔偿了种植户的部分损失5万元并支付农户维权代理费23000元。

事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该种子公司便找到农资店要说法。农资店则认为原告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不愿承担全部责任,双方僵持不下。无奈种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农资店赔偿其损失7万余元。

近日,固镇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仔细查阅了案件相关材料,包括种子公司购买花生种子的凭证等。同时,积极联系农资店,要求其提供种子的进货渠道、质量检测报告等相关证明文件。在掌握了初步情况后,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被告,你在售卖过程中有没有给种子公司提供相关的合格证?”

“原告,你说你因此赔偿了农户7万余元,你能否提供转账或支付凭证?”

面对双方当事人“剑拔弩张”的情况,承办法官分别与双方当事人深入沟通。一方面向农资店耐心解释了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种子销售者责任义务的规定,明确指出销售者有义务保证所售种子质量合格,若因种子质量问题给购买者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也向原告说明,在主张赔偿时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应当提供当时的转账记录或相关凭证。

经过法官的不懈努力与耐心劝解,农资店终于认识到在此次事件中自身可能存在的疏忽之处;种子公司也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适当降低了赔偿诉求。最终,被告同意赔偿原告3万元损失并当场履行。至此,案结事了。

此次调解不仅为双方节省了诉讼资源,更维护了种子公司的合法权益,也让农资店正视了自身责任,实现了双方利益的平衡,达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效统一。(王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