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泾县人民检察院发布一起销售有毒、有害减肥食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王浩(化名)因销售含国家禁止添加成分的减肥食品,不仅被追究刑事责任,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据了解,孙菲(化名)在刷抖音时看到某款减肥食品的广告,随即联系卖家王浩购买。孙菲食用该减肥食品后,出现口干、失眠、腹泻等不良反应,遂向相关单位举报。经鉴定,该减肥食品中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 西布曲明。
经查,王浩为谋取利益,明知所售减肥食品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仍通过微信销售,累计销售货款四千余元,获利三千余元。泾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王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其行为侵害众多消费者身体健康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7月23日,王浩被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被判处支付惩罚性赔偿金3894元并公开赔礼道歉。王浩认罪服判,未提出上诉,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检察官提醒,虚假宣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无论涉案数额大小,相关人员都将依法担责。消费者减肥应选科学、健康方式,理性选择减肥产品,莫轻信商家宣传,切勿因盲目追求减肥效果忽视食品安全。(吴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