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郎溪经开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一起某有限公司与员工陶某因离职补偿问题产生的纠纷。
据了解,陶某是开发区某有限公司于今年2月聘用的食堂阿姨,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今年8月,双方因工作琐事发生矛盾,均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在离职经济补偿金问题上争执不下,遂共同向调委会申请调解。
开发区调委会受理后,迅速组织调解员深入了解情况,梳理争议焦点。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一方面向公司负责人详细解读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阐明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耐心倾听陶某诉求,引导其理性表达。通过多次沟通协调和细致的释法明理,最终促成双方互谅互让,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同意一次性向陶某支付相应的离职经济补偿金2000元。至此,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何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