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固镇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医保的诈骗案件,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被依法判处刑罚。
李某、张某夫妻二人均患有多种慢性病,二人均办理了新型农村医疗慢性病门诊卡,并由李某持二人身份证到医院门诊购买药物。
2022年初,同村村民林某(现已死亡)从李某处借用李某、张某身份证,并于2022年1月至2023年1月频繁到医院门诊使用李某、张某身份大量购买药物,其中使用李某的身份证报销基金费用43423.64元、使用张某的身份证报销基金费用24253.69元。
另查明,2023年7月12日,被告人李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在家等待民警接受调查。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帮助他人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犯罪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向被告人李某追缴医保基金损失67677.33元,上缴国库。
使用医保卡,应当注意哪些情况可能构成犯罪?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以及《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参保人员的下列行为构成欺诈骗保:1.伪造假医疗服务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2.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的;3.非法使用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套取药品耗材等,倒买倒卖非法牟利的;4.涉及参保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因此,自己伪造就医事实、帮助他人伪造就医事实、套取医保药品再转卖等行为,都属于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法官说法:广大群众要将自己的医保卡管理好、使用好,不能随便“借卡”给他人去“消费”,一旦对方的行为被认定为骗取医保基金,借卡人也要一起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