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打赏主播,能否要求返还?
来源:杨陕陕 陈文 2025-08-22 17:16:28 责编:吕宏伟

近年来,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蓬勃发展,直播打赏成为了一种新型的互动形式。与此同时,关于“打赏后要求返还”的纠纷也日益增多。近日,固镇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因直播打赏而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案。

原告丁某是某平台的注册用户,被告杨某系该平台的主播,原告在2024年1月份在某平台上关注到被告,并于2024年2月27日通过某平台对被告进行打赏,随后原告主动加了被告微信,此后双方保持联系。

在2024年2月-2024年6月期间,原告通过充值,在被告直播时以购买礼物形式多次打赏被告。原告在此期间也向其他主播打赏礼物。

后原告认为自己受到“欺骗”,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自己的打赏。杨某辩称其与原告仅是主播与粉丝的关系,从未诱骗过原告打赏,打赏系原告自愿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丁某在某平台与被告杨某认识后,双方虽然通过微信进行聊天,但在开庭之前从未见过面亦没有私下赠送过礼物,因此无法确认二人系恋爱关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依照有关规定和行业规则注册成为某直播平台用户,并在使用直播平台的过程中观看、充值、打赏主播,应对其打赏行为产生的后果负责。原告称其系受被告诱骗,但原告充值、打赏的行为,并未违背其真实意思。被告杨某系某平台的网络主播,原告丁某购买虚拟礼物与某平台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向被告杨某打赏的行为系接受某平台服务后的消费行为,虽然被告也能从打赏虚拟礼物中获得部分收益,但系与平台之间的收益分成,与原告之间并无直接法律关系,真实货币是由平台获取。而原告购买礼物并予以消费是出于向被告示好,并不构成对被告的个人赠与。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系单务无偿合同。赠与合同中,受赠方无需支付对价,而本案被告通过提供直播表演的方式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丁某在接受主播的服务后,获得精神层次上的愉悦,购买并使用“钻石”向主播赠送虚拟礼物进行打赏,系属于一种消费行为,双方之间实际上存在对价给付,即时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同时亦即时履行。因此,原告向被告打赏的消费行为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原告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被告杨某返还其打赏款项37000元及维权咨询费用3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丁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可要求返还的“打赏”款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打赏”主体为未成年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打赏行为无效,其法定代理人可主张返还;8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或16周岁以上但无劳动收入的未成年人,若打赏金额明显超出其年龄、智力或家庭消费水平,且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其法定代理人可主张返还。

(二)“打赏”超出日常合理支出范围。夫妻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请求返还。

(三)“打赏”违背公序良俗。对以男女婚外情感交往、诱导打赏、内容淫秽等违背公序良俗的直播行为而取得的打赏,不应予以保护,打赏行为应属无效。

当然,上述情形中“打赏”款能否返还,案件审理中除需结合行为性质、主体资格,也需根据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依据过错程度合理分配用户、主播和平台的权利义务。

在此提醒大家,作为成年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观看直播时应保持理智,切勿激情打赏,需要在自己经济能力范围内进行合理消费。(杨陕陕  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