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摔跤绊倒路人,谁来担责?
来源:李艳平 2025-08-22 17:16:44 责编:吕宏伟

近日,一起因走路摔倒绊倒路人引发的纠纷案件,经固镇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该案件不仅为当事人解决了争议,也为公众提供了一次生动的普法教育。

据悉,2024年5月21日,张某在固镇某医院五楼走路撞到玻璃门摔倒,在摔倒过程中将陈某绊倒摔伤。后固镇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对陈某与张某赔偿纠纷进行接警处理。2024年5月21日10时37分,陈某在固镇某医院住院治疗21天,花去医疗费7725.93元,其中陈某住院治疗期间用药胰岛素注射液花费33.9元。

张某对陈某的损害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结合案发地监控录像、110报警记录信息、接警平台录音等证据,可以明确张某在固镇某医院五楼走路时,没有看清前方,其身体撞到了玻璃门从而摔倒,后在摔倒过程中将正在往前方正常行走的陈某绊倒摔伤,且张某系突然摔倒,陈某在正常行走过程中无法预知突发事件,因此陈某不存在过错,张某对陈某的损害存在过错。本院认定张某对陈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虽在答辩中同意赔偿陈某三两千元,但该数额不足以弥补陈某因此次摔伤造成的损失。

综上,依法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7179.83元(已扣除上述胰岛素注射液花费33.9元);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官提醒大家:在公共空间里,每个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既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要对他人的安全保持必要的关注。(李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