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固镇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非机动车“借道”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承办法官在化解双方当事人矛盾的同时,也为广大群众敲响了道路安全的警钟。
据称,2023年5月11日中午,陈某驾驶两轮电动车沿固镇县谷阳镇某路骑行,因道路东侧非机动车道无法通行而借用相邻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后超车行驶过程中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吴某驾驶的自行车后部相刮碰,导致吴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本起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陈某负主要责任,吴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吴某遂将陈某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案件的沈法官仔细查阅了卷宗材料,在与当事人沟通中得知,陈某是单亲家庭的孩子(大学尚未毕业),妈妈没工作,家里没经济来源。
了解上述情况后,承办案件的沈法官认为,一纸判决不仅不能够实质性化解双方矛盾,案件很可能还会因履行问题进入执行程序。基于此,遂再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组织调解。
调解室内,吴某先开口:“我好好骑着车,她从后面撞上来,我还受伤了,她得赔偿呀。”
陈某急忙说:“非机动车道被堵死了我才借道的。我不是不想赔偿,实在是我和妈妈生活太困难了,拿不出那么多钱......”
“事发路段非机动车道被占用属实,借道行驶虽合理合法,但是你应仔细观察前方及四周路况,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而不是借道行驶还超车,这是事故发生的主因。你要承担主要责任,并依法赔偿。”
“吴某,你在借道过程中,也有义务关注后方来车情况,以便在拐弯、停车、换道时,及时示意避让避免类似事故发生。基于这些,你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在一番释法明理后,承办案件的沈法官进一步晓之以情:“一方面是双方都存在过错,陈某应该承担主责;另一方面希望吴某能够考虑到陈某的实际情况,在赔偿金额方面给予些让步。”
最终,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陈某赔偿吴某因本起交通事故产生的所有损失合计8万元,当场履行完毕;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
“道路交通安全关乎每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生活中,如遇到确实需借道的,务必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切勿抢行或连续变道。如因借道行驶或道路障碍引发事故,当事人应及时保留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以便日后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承办案件的沈法官提醒大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非机动车借道通行应遵守:
1.仅当非机动车道被占用(如施工、停车等)无法通行时,方可临时借用相邻机动车道,且在通过被占用路段后应立即返回非机动车道。
禁止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高架道路等设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标志的区域。
2.借道时需靠右侧行驶,保持与机动车安全距离,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适用)。
机动车遇借道非机动车时应减速让行。
横过机动车道时需下车推行,优先使用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
3.通过交叉路口时,转弯车辆需让直行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行,左转需靠路口中心点右侧转弯。
夜间行驶需开启照明设备,并避让行人。
4.不得逆向行驶、醉酒骑行、追逐竞驶或双手离把。
禁止在机动车道内长时间行驶或随意变道。(李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