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固镇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改变“入户门”朝向引发邻里纠纷的案件。而这起看似普通的纠纷,实则涉及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相邻权。
李某和张某是固镇某小区同一栋楼同层的邻居,两家人进出使用同一过道,张某家的进户门原开发商为内开门设计。然而,张某在装修时,将门改为外开。这样一来,张某家的门一打开就让原本1.2米宽的过道剩余位置仅剩0.2米左右,导致李某一家无法正常通行。
李某向本小区的物业反映上述情况后,物业公司随即向张某发出整改通知,明确告知其将进户门开启方向由里开改为外开的行为违反业主签订的《装修管理协议》,要求在限定期限内将进户门恢复原状,张某以多种理由拒绝。
李某认为张某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相邻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对案件材料进行了细致审查,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并联系小区物业公司深入了解情况,积极组织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耐心安抚双方情绪,认真听取意见与诉求,同时结合案件实际,详细阐释了《民法典》中关于相邻权的规定,明确指出张某擅自改变入户门朝向给邻居带来的不便、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可能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引导其换位思考,理解李某的诉求。同时,承办法官也劝解李某消消气,与张某好好商量。
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张某承诺在约定时间内将入户门外开的方向由向东改为向西,损失由张某自行承担;李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
什么是相邻权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在本案中,张某私自将入户门由内开改为外开,导致过道通行空间缩小,影响了邻居李某一家的正常通行,显然违反了相邻权的法律规定,侵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五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法官提醒,相邻关系是邻里生活中常见的法律关系之一,而邻里关系是社会和谐的基石,处理好相邻关系对于构建和谐社区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以友善之心对待邻里,以法律为准绳规范自身行为,齐心协力营造温馨、和谐、法治的居住环境。(李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