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生活中,夫妻共同财产是家庭经济的重要基础,承载着双方共同的努力与对未来的期许。而现实生活中,时常发生在未征得配偶同意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转账给第三人的情况。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夫妻间的信任,还严重侵犯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近日,固镇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例。
据称,小崔和小吴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小崔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转账支付给第三人小张相应款项。小吴认为,小崔的赠与行为侵害了自己权益,遂将小崔和小张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追回款项。
经承办法官调解,第三人小张当庭返还款项,三人之间的赠与合同纠纷一次性了结。
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财产属于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意味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任何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都应基于平等协商的基础之上。
日常生活中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受限制?
日常生活中,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如购买生活用品、支付水电费等,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且该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当涉及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时,比如大额资金的转账、房产的买卖、重大投资等,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无效
2025 年 2 月 1 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行为无效后的财产返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李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