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受伤索赔难,法官调解定赔偿
来源:李艳平 2025-09-05 08:11:52 责编:吕宏伟

近日,固镇县人民法院杨庙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既化解了双方矛盾,更让当事人在案件处理中明晰了法律边界,实现“案结事了 普法同行”的效果。

据称,张某受雇于被告某餐饮公司从事装饰装修后清理工作,被告陈某为该公司唯一股东。2024年12月4日上午,张某在作业中不慎从三楼坠入二楼造成身体多处受伤。事发后,张某被送至医院治疗,住院19日,花去医疗费39647.42元。

经鉴定,张某因本次事故构成伤残,误工期110日、护理期75日、营养期90日,花去鉴定费1400元。后双方就赔偿事宜一直未协商一致,张某诉至了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分别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为妥善化解双方矛盾,积极组织了调解。

“现场是否设置‘小心地滑’警示标识,是否铺设防滑垫、设置安全网等,作为雇主,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

“张某是在正常清理作业时摔伤,不存在‘故意碰瓷’或‘违反明确规定’的情况,不属于法律上说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以你们不能把主要责任推给他。”调解中,承办法官向被告释法明理。

“张师傅,我理解你的难处。不过我还是得提醒你,工作中一定要注意周边环境和自身安全,这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法律规定的‘合理注意义务’。”承办法官也与张某进行单独沟通。

经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调解,逐步缩小双方的分歧。最终,被告公司和陈某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0000元,当庭给付了3000元,剩余款项双方达成分期履行的调解协议;若被告公司和陈某未按期完全履行,张某可就全部未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公司和陈某另给付张某违约金30000元。

“无论是雇主还是劳动者,只有双方都把‘安全’放在首位,把‘法律’记在心里,才能从根本上减少此类事故的发生。”承办法官表示,此次调解不仅解决了一起纠纷,更希望能通过个案普法,让更多人了解劳务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劳动环境。

法官提醒

雇主对雇员负有安全管理的义务:一是安全的工作环境,二是合格、完好的工具和设备,三是安全培训和指导,四是合理的组织管理。如果雇主没有尽到上述义务,导致雇员损害的,可以认定雇主存在过错。

作为劳动者,不仅要留存雇佣关系证据,更重要的是在劳动过程中应注意安全,尽到注意义务。一旦发生事故或纠纷,要第一时间保留现场照片、医疗票据、司法鉴定等证据;最后,优先与雇主协商解决矛盾纠纷,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权。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李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