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旌德县人民法院庙首法庭前往白地镇,巡回审理了一起村集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将庭审现场“搬”到群众身边,在高效化解矛盾的同时开展普法宣传,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取得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原告系旌德县某村集体经济组织,2021年12月11日,该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旌德县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签订《房屋、场地出租协议》,将村委会原办公楼出租给某公司创办企业,并约定租用期限、租金及租金支付方式。协议签订后,该公司未履行支付租金义务。2023年,某村集体经济组织诉至法院。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未按调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某村集体经济组织多次催讨无果后再次具状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解除租赁协议,某公司支付房租、腾空场地并返还。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场地出租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某村集体经济组织已按照合同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某公司使用,作为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但某公司未按期支付。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某公司仍未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又向某公司送达《通知》,载明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某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解除权。该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求某公司支付欠付租金及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期间的占用费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场地出租协议》,合同已解除的,该公司应当返还租赁物,故某公司应腾空租赁房屋并交还租赁物。遂依法判决:某公司支付房租及占用费16371元,腾空场地并返还给某村集体经济组织。目前,判决已生效。
庭审结束后,法官还针对农村常见合同纠纷开展了以案释法。“现在农村合同纠纷较多,这起案件具有很强的典型意义,所以我们决定开展巡回审理,借此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旁听群众纷纷表示,巡回审理不仅方便了群众,更是一堂生动直观的法治公开课,增强了大家的法治意识和维权能力,希望法院继续开展此类普法活动,让法治之风吹遍乡村每个角落,为乡村振兴提供更加坚实的司法保障。(丁福银 汪悦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