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您这么一分析,我愿意支付这笔劳务费。”2025年9月10日,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劳务合同纠纷。在调解员的努力下,双方各退一步,达成了调解协议。
2021年,王某某经张某某介绍,前往某工地务工。工程完工后,经结算,王某某的劳务费共计15000元,但其多次向张某某催要,均未得到回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某支付劳务费。
案件受理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委派调解员进行先行调解,调解员联系双方了解情况。张某某坚称自己仅是“介绍人”而非“雇主”,原本应当由该工地负责人发放劳务费,但该负责人早已失去联系,王某某便找上了自己。而王某某则认为,张某某在与其微信聊天中认可了该笔劳务费,且现在无法联系到工地负责人,所以该由张某某支付劳务费。
“你的心情我能理解,好心帮忙却惹上了麻烦。但王某某确实是通过你才去工地务工,你在其中承担了类似‘包工头’的角色。”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耐心向张某某释法明理,分析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并告知其可能需要先行承担责任后再向真正的雇主追偿。“张某某确实是中间环节的参与者,但并非最终受益的发包方。”同时,调解员与王某某耐心沟通,引导其客观看待张某某的拖欠行为。最终,在调解员一番入情入理的分析下,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各自作出让步,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张某某分期支付王某某劳务费共计12000元。(何鸣 丁绍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