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澎湃新闻报道了“苏州一公司员工因不服从公司加班安排被解雇,该员工起诉维权获法院支持,获赔20万元”的情况。其实,这算不得新鲜事,因为这样的案例时有所闻。休息权利是劳动者天天有感的事,时时触动着他们的神经。因此,媒体报道后依然引发了社会关注。
这起劳动争议案件有几个看点:第一,韩某(起诉维权的员工,下同)为所在公司模具科钳工,是普通技工;第二,法院判决在公司没有就加班时长与韩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公司以韩某不服从加班安排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第三,支付赔偿金数额达20万,在此类案件中是比较大的;第四,苏州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了吴中区法院的原判,并且目前涉案公司已履行了赔偿义务。这既体现了司法机关的公正判决和快速执行,也体现了普通劳动者对维护自身休息权利的进一步自觉。
我国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并规定在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应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可见,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劳动者休息权利的保护是明确的、具体的、严格的。
当前,在很多单位,员工加班已经成了家常便饭。出现这种情况,既有资本的逐利,也有竞争的压力,还有对奋斗精神的曲解。其实,休息权和劳动权是密切联系的。劳动者享有休息权,是为使劳动者的精力和体力得到恢复,并且参加政治、文化生活,以便他们保持旺盛的精力,更好地为国家建设、为企业发展做出贡献。要推动企业树立以员工为本、依靠员工办企业的理念,积极创建“企业关爱员工、员工热爱企业”的和谐劳动关系文化。
让人民生活幸福是“国之大者”。从“高速增长”到“高质量发展”,从“衣食无忧”到“高品质生活”是新时代发展的特征,踏上新征程,我们要朝着“人的全面发展”目标扎实迈进。而切实尊重和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权利,是重要基础,必须更加重视维护劳动者的休息权利,特别是防止“过劳”现象。
据悉,省人社厅已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工时和休息休假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决定自2022年3月15日至5月15日期间,在全省开展工时和休假政策落实情况集中排查整治,重点聚焦超时加班问题易发多发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园区,突出互联网(平台)企业及关联企业、研发岗位占比较高的技术密集型企业、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期待通过集中排查整治,进一步依法保障职工工时和休息休假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形成促进职工权益保障和企业协同健康发展的良好格局。
(作者:曹锦平 芜湖市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