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现制现售水”监管的几点建议
来源:谭闽月 2023-02-14 12:38:08 责编:何小龙 朱媛

“现制现售水”作为社会进步的产物,越来越多地被老百姓广泛认可并使用。笔者随机调研了芜湖市的几个小区,均看到了“现制现售水”的身影且数量可观。按一个小区1至2台计算,仅镜湖区400余个小区,就有近千台。其实,“现制现售水”是一台机器,它从市政供水接入水源,经过机器内部净化工艺,最终输出含杂质较少的“纯净水”。这个设备在北方水质较硬的地区被广泛应用,且十分有效,为保障百姓身体健康起到了很好的保障作用。随着调研的深入我们发现,小区内安放的“现制现售水”不同程度存在安全隐患。综合分析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存在问题:

1、环境卫生状况不佳。

小区内安装的“现制现售水”设备基本在露天,树荫下、草丛边、道路旁,有的甚至离垃圾桶很近。落叶、雨水、灰尘、异味等包围着,很难保障出水卫生。

2、水质安全监管缺失。 

目前在运行的小区“现制现售水”的水质安全处于监管乏力状态,机器过滤水的滤芯何时更换?管线是否老化?水质管理人员是否身体健康?机器管路是否定期消毒?机器出水口防护装置是否健全?水质公示是否及时等问题都存在不足。且新装和损坏情况不明,本底不清,出水质量不稳定。从卫生监督部门了解到,芜湖市“现制现售水”水质也只是年度抽检,并不能做到全时段、全覆盖。抽检前、后的情况无人跟踪和报告,且一次抽检不能代表机器始终正常运行和达标。就拿最简单的出水口防护,一旦出现缺失、破损、生锈而不及时更换、修复,就极易出现水污染事件发生。因为只要是投币,就可以打开接水口,这就存在不确定因素,甚至不可避免的为投毒者提供了可乘之机。

3、法律法规尚不明确。

从源头到产品,供水公司只负责提供水源;卫生监督部门认为“现制现售水”属于某一公司的产品,并不属于生活饮用水范畴,《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并无对此新生事物的认定;小区物业认为,“现制现售水”也只是和厂家合作、为业主提供更好服务的商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这不是预包装食品,卫生问题,不在其监管职责,制售水公司资质问题才属于其管理范围。按照谁许可谁监管的原则,卫生行政部门对“现制现售水”无发放《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职能,很难要求其起到监管之职。

据了解,其他省市就“现制现售水”的管理,已经自行出台了管理办法。如徐州,2019年,徐州市出台了徐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徐州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管理办法》,明确了从源头到末端的管理职责。北京、上海,甘肃等地区,也出台了相应的监管规定。而我省对“现制现售水”到底归哪个部门主管,哪个部门有配合管理职责,尚不明确。

二、意见建议

1、强化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提高服务效率改善设备环境。

明确“现制现售水”的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将机器设备的选址、安装、管养、监测和退出等机制健全作为准入运营的首要条件。远离污染源。加装超过机器机身宽度的防雨棚。定期检查进水管是否老化。建议将“现制现售水”机器安置在有物业人员值守的区域范围内,或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监管效率,安装监控,适时监督取水过程,并远程查看机器清洁度。

2、鼓励企业和相关单位联动,构建实验室强化其水质安全。

建立从源头到终端的监管体系。构建“现制现售水”服务企业和供水公司、卫生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物业部门等多方联动机制。鼓励企业自建实验室,将水质检测标准化、常态化。公开透明地向社会定期公布水质情况。确保百姓对水质的知情权。同时,强化对企业制造工艺及过程的监管,设备资质必须齐全。从业人员持证上岗作为必要条件。保障百姓饮水安全。

3、出台与实际相适应的法规,明确水质安全监管法律责任。

尽快出台符合实际的《现制现售饮用水管理办法》,明确各方责任。将“现制现售水”管理与物业日常管理相配套,使现场管理经常化;明确卫生行政等部门的监管职能,让“现制现售水”不游离于生活饮用水监管之外。同时,将此问题纳入检察院“公益诉讼”范围,对不履职的单位下达《检查意见书》,督促各方担起责任。确保水质安全。

(作者:芜湖市政协委员 农工党镜湖支部  谭闽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