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刘等三位原告与被告小闫为同一栋楼的业主。小闫将自己的一楼房屋租赁给小李用于经营快递驿站。业主老刘等三人,因不满此事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小闫、小李立即停止在涉案房屋的营业行为,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房屋住宅用途。
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对于小闫将其民用住宅租赁给小李经营快递驿站的行为,三原告作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表示反对,三原告有权主张二被告排除妨害、恢复房屋的住宅用途。但鉴于被告小李在审理过程中搬离了涉案房屋,对原告的妨害已经排除,原告主张的事实依据发生变化,在法院释明的情况下原告撤回了起诉。
律师说法:住宅楼里开设快递驿站,是否妨害业主权益,业主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那么,如何认定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范围?根据经营性用房的用途不同,影响范围、影响程度不同,需要具体确定。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能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都属于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住宅用地和经营性的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等在建设用地规划方面存在区别,若需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除符合《城乡规划法》《房地产管理法》等法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外,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若有业主私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享有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权利。本案例中,其他业主有权要求将快递驿站搬离,恢复住宅用途。若影响了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的,可以提出赔偿损失请求。
律师建议,未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在居民楼内开设快递驿站违反法律规定,开设快递驿站已经将住宅用房改为商业用房。快递驿站在开办前,应当出示相关告知书,经小区业主们签字确认后才能经营。
(安徽中山法律援助维权中心 志愿者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金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