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持续规范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后调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
来源: 2025-03-31 17:12:54 责编:周晓东 刘鹤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亳州市日前研究印发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管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针对市中心城区内尚未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房屋建筑类项目,以及建设单位申请对有效期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的,明确了具体要求和程序。

《规定》指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从建筑物使用性质、建筑容量控制、总平面布局、建筑高度等4个方面明确了禁止类与限制类事项清单。涉及负面清单中禁止类事项的,不得调整或者变更。涉及负面清单中限制类事项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审批,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需调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应申请调整;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应先申请调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审查批准后再申请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定》明确,变更内容不属于禁止类、限制类事项,且在不影响消防、人防、航空安全等相关强制性规范要求的前提下,符合规划条件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件,如建筑单体同一性质功能房间内部分割调整、分隔墙(线)位置移动、建筑物内部增加或减少楼(电)梯和消防疏散通道、变(配)电房及非机动车棚等改变位置及建筑设计方案、外立面局部调整、公共配套设施等位置局部调整的,经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技术认定为轻微差异或满足规划要求的,经公示无异议或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的,无需申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规定》强调,对前期已经发生预售或销售行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调整方案或变更工程规划许可的,对项目中已经预售或销售的建筑物单体的变更,建设单位应取得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对项目中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共用设施等的变更,建设单位应当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取得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规定》指出,申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向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说明调整或变更原因及内容,并提交相关材料。已经发生预售或销售行为的建设项目应提供利害关系人同意意见材料。根据项目需要,调整内容需征求公安、应急、住建、交通、民政、城管、住房发展中心等相关部门意见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征求意见。

《规定》明确,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可采取公示、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一般采用批前公示方式,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意见的,按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对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应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规定》强调,经审核同意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调整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电子证照及附图、附件中注明调整内容,原许可证件及附图、附件作废,如发放纸质许可证件及附图、附件的原件需收回,无法收回的,当事人应进行书面说明,并进行公告作废,将相关档案资料归档。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局网站上公布。

(周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