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的某日,胡某在其居住的小区楼梯间内摔倒受伤,导致腰椎横突等多处骨折和挫伤。胡某认为是因楼梯台阶存在雨水水渍致使楼梯湿滑,而物业公司未及时清理,导致其摔倒受伤,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应赔偿其相关医疗费用。物业公司认可胡某摔倒的事实,但认为楼梯间内没有监控,对胡某摔倒的具体位置不清楚,且白天保洁已开展园区路面积水清理及排污网排水等,物业管家也已在业主朋友圈进行警示推送,因此物业对胡某摔倒致伤一事无需担责。由于赔偿问题难以形成一致意见,双方发生争议,由此成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对小区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负有一定的防范义务及风险提醒义务,对于可能造成业主人身、财产损害的安全隐患及风险,应当及时消除或提醒。虽然双方对于胡某当日在小区楼宇内摔倒事实无争议,且物业公司对楼栋内的步行楼梯台阶负有管理义务,但根据胡某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物业公司对其管理的楼梯台阶存在管理不善的过错,也无法证实物业公司所管理的楼梯台阶存在雨水残留导致胡某滑倒摔伤的事实,也不能证明胡某摔倒致伤的事实与物业公司的管理行为存在一定的因果关联关系,无法认定物业公司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最终法院判决,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雨天行走过程中应当注意楼梯台阶安全情况,防止意外摔伤。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对胡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胡某摔伤与物业公司的管理行为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物业公司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以得知,被侵权人主张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应当承担证明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结合本案证据, 胡某称自己摔倒为物业公司未及时清理楼梯水渍而导致梯面湿滑,但是却并不能提供相应证据,具体的摔倒地点,摔倒地点的梯面状态,物业公司当天是否未及时清洁,皆未被证实,不能证明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以及物业未尽到安全保障,而物业能够证明已进行警示提示。胡某意外受伤令人同情,但是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否构成侵权则需要法律上的严格界定及证据上的充分支持,不能以情感或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将损失交由不构成侵权的主体来承担。
律师建议,小区业主在自身权益受损时,应当及时记录遭受侵权地点、时间、环境,及时寻求公安机关帮助或委托律师、亲人调取监控,固定证据,否则难以证明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导致索赔困难。同时,为尽可能避免损害的发生,应当关注天气、物业发布的预警提示信息,在小区内活动时,不倚仗熟悉环境,疏忽大意,观察是否有物业公司的提示警告标志,自己做自己的第一安全责任人。
本案亦提示物业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当积极履行自身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恶劣天气,应当及时在小区微信群、公告栏、单元门口及时进行公告预警提示。对于小区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础设施等进行风险评估管理,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于日常管理工作做好统筹规划并安排单人记录,以免导致对自身不利的法律后果。
(安徽中山法律援助维权中心 志愿者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金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