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某日夜间,赵某某与几位朋友聚餐饮酒。结束后已是凌晨,赵某某认为路况好,且新电动汽车具有自动驾驶功能,抱着侥幸心理开车回家。后被交警查处,经过血液检验,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00毫克/100毫升。公安机关依法立案,并以赵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将其刑事拘留。后经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案件被移送至法院审理。
庭审中,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赵某某辩护律师认为,整个醉驾过程中,赵某某开启了电动汽车自动驾驶功能;现今自动驾驶技术相对成熟,能按照预定路线到达目的地,还能躲避障碍、及时刹车,因此赵某某此次犯罪对公共安全的危害相对较小,请求对赵某某从轻判处。
法官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未显示其车辆具有自动驾驶功能且被查获时已开启该功能;即便其已实际开启,该车辆对驾驶员的依赖性仍然较高;因此,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以犯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一审判决作出后,赵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启用自动驾驶功能,能否成为对赵某某从轻处罚的理由。
律师说法: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且结合刑法学术通说和司法实践,在危险驾驶罪的框架下,醉酒驾驶行为被规制为抽象危险犯,这意味着其可罚性基础在于行为本身蕴含的可能对公众安全的风险,此种风险已由立法进行了一般性的、类型化的评价,并不要求危害后果真正发生。因此,核心的客观行为要件仅为“醉酒”与“驾驶”。一旦该行为在道路上发生,则法律所预设的抽象危险即已现实化。至于是否使用自动驾驶功能,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其不影响此抽象危险状态的成立,更不改变其固有的违法性本质。
律师建议:“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为了您和家人的幸福,为了大家出行安全,请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杜绝酒后驾驶。
【安徽中山法律援助维权中心 志愿者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金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