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刘某受彭某某雇佣,在其家中进行水电管线改造施工工作。作业期间,刘某不慎从脚手架上摔落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侧跟骨粉碎性骨折、右距骨骨折、左侧跟骨骨折。司法鉴定中心对刘某的伤残等级及三期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刘某的外伤构成十级伤残。刘某认为,其受伤是因彭某某提供的脚手架未固定妥当所致,彭某某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彭某某抗辩称,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其作为定作人对刘某的摔伤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彭某某通过微信与刘某约定,由刘某承接彭某某家的水电施工工作,明确了施工内容、价款及付款节点,刘某按约定完成施工并交付工作成果。事发时,刘某在拆除管道过程中因脚手架轮子未固定而摔倒。彭某某已垫付部分医疗费,但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庭审中,双方围绕法律关系的认定、彭某某是否存在过错等争议焦点展开辩论。法院结合微信记录、租赁凭证、医疗票据、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对损失金额、责任划分等事实予以认定。
该案争议焦点为:1、刘某与彭某某之间构成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2、刘某各项损失费用的确定及各自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彭某某给刘某的转账数额及时间并无规律,双方之间系彭某某支付固定价款,刘某以自带的技术和劳动力完成相应工作并交付劳动成果。在工作中,由刘某自行决定工作时间及流程,双方并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刘某获得酬劳的依据是交付的劳动成果且其并非继续性提供劳务,而是因彭某某需要临时性家装与其就案涉项目进行联系,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故从报酬支付方式、依据及人身依附性等方面,二人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并非劳务关系。本案亦无证据证明彭某某在现场或对脚手架使用存在指示过错。但考虑到刘某确实在完成彭某某家装工程时受伤,法院最终基于公平原则酌定彭某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区别于劳务关系,承揽关系强调劳动成果的交付而非劳务过程本身,双方不具有人身依附性。本案中,法院认定刘某与彭某某之间成立承揽关系,主要依据包括:报酬按工程节点支付、刘某可自主安排工作流程、双方无持续性的劳务关系等。
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此基础上,彭某某作为定作人,若在对定作事项(如要求拆除消防管)、施工指示或选任承揽人存在过错,才需承担责任。但刘某未能举证证明彭某某在脚手架使用中存在指示过错或选任不当,故彭某某原则上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法院最终是基于公平原则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诉请,体现了对受害方权益的适当平衡。
律师建议:家装市场最大的风险源于非标准化和法律关系不明确。选择个人施工,看似省下了中间费用,但实则将自身暴露于巨大的人身、财产和法律风险之下。对于业主,这可能意味着“省小钱、赔大钱”;对于施工方,则意味着“用生命赚钱,却无基本保障”。因此,无论是业主还是施工者,都应增强风险意识,通过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明确法律关系、购买相应保险等方式,主动管理并降低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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