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把商场漏洞当财路,“小聪明”为何换来刑事判决?
来源: 2026-01-12 14:55:11 责编:何怀光 朱磊

某大型商场推出“消费积分抵扣停车费”的促销活动,消费者凭购物小票可兑换积分,用于减免停车费用。赵某在消费后,因认为停车费过高,遂使用修图软件篡改购物小票金额,伪造高额消费记录,骗取商场积分并成功抵扣停车费。

尝到“薅羊毛”的甜头,赵某产生了通过该方法赚钱的想法。赵某使用多个手机号注册该商场会员,又伪造购物小票骗取商场积分,并使用多个二手网络交易平台账号招揽停车费代缴业务赚取佣金,陆续赚了不少钱。一段时间后,商场终有发觉,进行后台数据核查,赵某累计骗取积分400余万分,造成商场直接经济损失4万余元。商场报警后,警方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以诈骗罪提起公诉。

庭审中,检察机关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首先赵某明知积分兑换规则,仍故意伪造消费记录,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商场财物的故意。其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篡改小票金额,欺骗商场系统发放积分,属于典型的诈骗手段。最后,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即构成“数额较大”骗取积分折合人民币4万余元,已达到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入罪标准。

该案辩护律师认为:商场积分是虚拟权益,并非刑法意义上的“财物”,不构成诈骗罪,且商场未对小票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核,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以及赵某实际获利金额低于4万元,应重新计算犯罪数额。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商场积分是否属于刑法保护的“财物”?赵某的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商场管理漏洞是否影响对赵某的定罪量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

积分具有财产属性,商场积分虽为虚拟权益,但可兑换停车券、礼品等实际利益,具有经济价值,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赵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伪造购物小票,欺骗商场系统发放积分属于虚构事实;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积分并牟利表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骗取积分折合人民币4万余元,已达到诈骗罪入罪标准。且商场管理漏洞不影响定罪,商场虽存在审核不严的问题,但赵某的主观恶意明显,不能因此免除其刑事责任。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律师说法:《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随着数字经济兴起,虚拟财产(如积分、游戏币、数字藏品)的法律保护日益完善。本案判决确认了积分可作为诈骗罪对象,对类似“薅羊毛”行为具有警示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如“利用软件漏洞恶意充值案”、“篡改优惠券数据套利案”等,法院均认定,即便系统存在缺陷,行为人明知漏洞仍主动利用并牟利,即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可能构成诈骗罪或盗窃罪,被害方的过失一般不构成刑事违法性的阻却事由。商家管理疏漏可能影响其内部责任追究,但无法抵消行为人故意犯罪的性质。

律师建议:

1.对消费者,消费者应牢固树立法律意识与诚信原则,清晰认识到利用虚假手段获取积分、优惠券等虚拟财产,并非简单地“薅羊毛”,而是可能构成诈骗等刑事犯罪的违法行为。本案中,积分因可兑换实际经济利益而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篡改凭证、虚构交易骗取积分达到一定数额即面临刑事追诉。

2.对商家,商家在设计并推行以积分、优惠券等虚拟权益为核心的促销活动时,应同步建立与之匹配的风险防控与审核机制。尽管商场管理漏洞(如对小票审核不严)不直接免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确实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

(安徽中山法律援助维权中心 志愿者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金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