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某日,林某停放在某小区楼下的轿车,被一块从天而降的砖块砸中,导致天窗、前挡风玻璃等多处损坏。事发后,林某立即报警。公安机关介入调查,但因无法查清砖块具体是从哪一户抛掷或坠落,未能确定直接侵权人。小区业主也反映,此前已多次发生类似事件,但物业公司一直没有重视。林某遂将整栋楼可能加害的住户以及小区物业服务公司一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维修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本案中,涉案楼栋除一楼住户及部分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事发时家中无人的住户外,其他未能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住户,均属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应对林某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同时,法院查明,该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曾多次发生高空抛物、高空坠物事件,物业公司未安装能够覆盖整个楼栋立面的监控摄像头,未能采取足够有效的技术措施预防和追溯高空抛物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公安等机关调查在民事案件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先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最终,综合考量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法院判决由物业服务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未能排除嫌疑的住户适当补偿。
争议焦点:找不到具体“抛物者”,损失该由谁承担?物业服务公司为何也要负责?
律师说法:本案清晰地展示了民法典确立的高空抛物致害责任规则。该规则的核心在于,在无法找到直接侵权人时,通过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以及让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建筑物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体现了对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的严格保护。
关于物业服务公司等建筑物管理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这种义务是积极的、作为的义务,要求其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来预防高空抛物、坠物事件的发生。何为“必要”?需要根据小区实际情况、技术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判断。如本案所示,仅仅张贴警示标语可能被法院认为措施不足。安装高空监控、定期巡查并消除隐患、加强宣传教育等,都是履行该义务的体现。
律师建议:
1.对全体业主/住户而言:必须清醒认识到高空抛物不仅是道德失范,更是严重的违法行为,甚至可能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的规定,高空抛物行为可能面临拘留、罚款乃至刑事处罚。同时,即使不是实际行为人,也可能因无法自证清白而承担经济补偿责任。建议管好自家门窗、阳台物品,教育家人,切勿以身试法。
2.对物业服务企业而言:应主动履行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建议定期评估和升级物防、技防措施,例如在关键楼栋、区域加装仰拍摄像头;建立健全日常巡查与隐患报告整改制度;通过多种形式持续开展禁止高空抛物的普法宣传,并保留好已履行相关职责的证据(如巡查记录、宣传资料、整改通知等),以应对可能发生的诉讼。
3.对受害人而言:遇到高空抛物、坠物损害,应第一时间报警,由公安机关介入调查,这是确定责任主体的重要环节。同时,注意保护现场,拍照、录像固定证据,并尽快寻找目击证人。在无法找到直接侵权人时,可依法向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及未尽到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主张权利。
(安徽中山法律援助维权中心 志愿者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金磊律师)